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做好下阶段河道砂石开采与管理工作,湖南省水利厅出台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2023年6月底前,全省要全面启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尽快掌握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使用,并对现行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电子化、标准化转换。
意见指出,党的二十大对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全方面推进法治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政治任务,不断的提高采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可控并持续向好,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意见提出,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每年3月前,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要调整落实本年度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管理河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要坚持规划刚性约束,依法划定禁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可采区与规划期控制总开采量等。采砂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对可采区开展相关专题论证,专题论证不得突破采砂规划明确的管控要求。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专题论证意见及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补给真实的情况等科学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取得批复。
意见要求,要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对于采砂规划未出台、相关专题论证未通过、年度实施方案未审批、作业船舶和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位于交界河段存在矛盾或争议的可采区,不得许可河道采砂。
在2023年6月底前,全省要全面启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尽快掌握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使用,并对现行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电子化、标准化转换。印发或注销、收回采砂许可证要及时对外公告,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河道砂石开采量达到限定开采总量的,许可单位要督促采砂业主停止采砂作业,依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并组织并且开展现场验收。
意见指出,要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对于近年来未实施河道采砂但即将启动新一轮采砂的县市区,市州水行政主任部门要采取派驻人员现场蹲点指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升采砂作业现场管理能力。在实施河道采砂前,要建立进出场、计重及登记制度,树立现场公告牌,精确开展可采区范围实地放样,设置现场界限标识。以采砂船舶采砂的规模以上可采区,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建立电子围栏及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系统,派驻现场监管人员,实行可采区全天候无死角管理。
对于采用挖掘机等小型机械作业且采砂规模很小的可采区,确有困难落实现场监管人员的,应当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开采实施情况,并委托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要督促采砂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对于洲滩型可采区,要对可采区边界外的洲滩采取护坡护岸等工程保护的方法,防止因坡降较大而持续崩塌消落。要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签单发航制度和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制度。
意见强调,要做好巡查执法工作。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好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夜间、暴雨、节假日等时段加大巡查频次。结合“扫黑除恶”工作,积极移交违法犯罪线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对于曾多次出现非法采砂行为或设置有可采区的交界河段,毗邻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在2023年6月底前签订联合执法与监管合作协议,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原则上每季度开展部门(区域)联合执法不少于一次。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强化涉砂船舶与砂石码头综合整治。
意见明确,抗洪抢险应急采砂要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在警戒水位以上,防汛砂石储备不足且因抗洪抢险形势需要紧急开采河砂的前提下,方可由权限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开展应急采砂,应急开采的范围、数量和深度要严控,原则上应当避让重点生态保护区、险工险段及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开采数量不得突破抗洪抢险需砂量,不得采取危险作业方式,所采砂石应严格按照防汛物资管理,禁止挪作他用或向市场出售。
疏浚砂(石)综合利用要坚持政府主导。河道整治(含清淤疏浚)、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活动)作为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前提,应当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专项审批。在实施前,要认真编制综合利用方案并取得政府批复。不得以招拍挂方式将疏浚砂(石)综合利用全权委托公司或个人负责。疏浚砂(石)不得由施工公司和个人擅自销售、挪用,综合利用收益应当纳入财政税务管理。市县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参照河道采砂落实抗洪抢险应急采砂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现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