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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6 03:16:26        来源:企鹅电竞

  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 电子证照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合法权

  益ꎬ推进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试行) » 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一体化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签发和归集、应用和归档、维护和监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证照,是指由国家行政管辖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颁发的、能

  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凭证类文件,电子证照ꎬ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第四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是指依法签发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ꎬ负责电子证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是指依据职能使用电子证照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

  第五条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可当作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省电子证照相关工作,省大数据中心负责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建

  设、运维和安全保障ꎬ管理电子证照目录ꎬ及时将目录信息汇聚至国家平台,制定电子证照归集、数据共享交换等技术标准规范ꎻ提供电子证照实时查询、调用、核验服务ꎻ制定异议处理具体工作机制。

  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 负责自行建设的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建立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工作机制,依照国家要求改造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系统;依照国家和省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梳理编制全省本行业电子证照目录,对电子证照名称、类型和相关证照的基本要素、编码规则、印章图样、照面模板等信息进行规范并及时维护更新;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定期检验、清洗电子证照数据。

  市( 州) 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负责电子证照数据汇聚与管理、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电子证照异议处理等工作,可授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体业务部门作为电子证照管理部门。

  第七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将电子证照签发作为政务服务办理流程的必要环节,原则上在业务办结签发实体证照时同步签

  第八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使用省直部门( 单位) 自行建设的电子证照系统的,应采用接口方式与省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使用国务院相关部委电子证照系统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相关系统对接。

  第九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照化的全量归集。

  ( 一) 依职能共享。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依据政务服务业务需求提出申请,经电子证照持证主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授权后

  ( 二) 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电子证照持证主体通过可信身份认证后,可授权或委托别人使用其持有的电子证照, 具体

  方式包括:授权用证ꎬ即持证主体主动授权,电子证照使用部门获得查验或下载对应电子证照的权限ꎻ委托用证ꎬ即持证主体委托别人在特定时段、办理特定事项使用。

  ( 三) 社会公示。对应当向社会公示的电子证照ꎬ公众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 天府通办” 移动端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第十一条鼓励全省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和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活

  第十二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明确电子证照的亮证应用场景,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可通过“ 天府通办” 移动端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部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获取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不可以要求申请主体提供实体证照原件或复印件ꎬ法

  第十四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所签发的电子证照及其受理、审核、办理和签发等过程中的材料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在业务受理、审核、办理等过程中应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验证照及相关材料,获取有效的电子证照加注件用

  第十五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使用部门对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实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签发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省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异议处理具体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因业务需要对授权使用电子证照信息做多元化的分析应用的,应向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

  ( 一) 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原则上应予共享,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一数一源。多元校核, 电子证照应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 多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由签发部门共同校

  ( 三) 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 加强对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电子证照

  第十八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和应用制度ꎬ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证照数据准确性、数据更新及时性、共享服务接口稳定性、签发和应用情况、异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电子证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ꎬ视情况予以通报:

  ( 二) 拒绝、拖延提供电子证照数据共享,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种类或数量的。

  第二十一条电子证照签发、使用及系统建设部门( 单位) 应建立电子证照管理规章制度ꎬ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签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做好备份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子证照系统建筑设计企业按照“ 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制度ꎬ确保系统安全运作,防止电子证照泄露、篡改和伪造。

  电子证照系统建筑设计企业应充分的利用密码技术、生物特征技术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方法ꎬ加强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身份认

  第二十三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安全管理制度ꎬ保障电子证照合法合规签发和应用, 电子证照使用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转移或分享持证主体电子证照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建立应急方案,以确保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及时来更新证照信息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告知本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通过应急方案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注销、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ꎬ不具备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 有关部门( 单位) 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