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为公司与河南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实施以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本公告所述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和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未来明确的交易涉及金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8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18年10月24日,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署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共同推进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龙子湖智慧岛智慧园区的建设。双方将在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河南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区位和交通优势突出,发展环境良好,市场潜力巨大。截至2017年底,河南省下辖17个省辖市,1个省直管市,21个县级市,87个县,50个市辖区。2017年,全省生产总值44,988.16亿元、比上年增长7.8%,经济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第5位、中西部省份首位;2017年全省研发投入总量近500亿元,位居全国第10,同比增长13.6%;两院院士、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原学者等高品质人才突破百名,省杰出人才、杰出青年达到近千名,创新型科技团队超过600个。
本协议为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云计算、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河南省政府支持公司参与“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河南”建设,公司将河南省作为全国重点发展区域。
河南省政府支持公司在郑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原区域总部,负责公司在河南省的全套业务经营,并立足河南、辐射华北和西北市场,吸引优秀人才、先进的技术和优质资本汇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河南协同发展,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生态集群,助推河南省数字化的经济发展。
河南省政府支持公司与河南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同研究成立中原电子证照运营中心,发挥公司在电子证照领域的技术优势和行业经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满足社会及民生需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为河南省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河南省政府支持公司在本地成立政务服务研发中心,充分的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优势,结合多年的政务服务创新实践经验,紧贴国家“放管服”要求及“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需要,热情参加“互联网+政务服务”研发技术,助推河南省“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河南省政府支持公司参与龙子湖智慧岛智慧园区建设工作,利用智慧城市综合运营商、国家新型智慧城市标准制定理事单位的行业优势,提升龙子湖智慧岛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助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智慧园区,以标杆作用引领河南智慧城市建设。
1、建立高层沟通机制,双方高层不定期举行会商,就重大合作项目和重要议题进行协调。
2、建立工作层面联络推进机制,双方指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公司中原区域总部作为具体联络单位,定期就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做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中遇到的问题。
3、双方共同推进合作内容顺利开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积极落实项目落地支持政策;公司加速开展河南业务布局,加快合作内容项目实施,助力河南打造数字化的经济强省。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继续延长、调整和补充。
公司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利用河南省提供的各方面优惠政策,热情参加开发豫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充分的发挥公司在“互联网+政务服务”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优势,以及智慧城市领域的行业竞争优势,在河南省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智慧城市、电子证照运营等方面的业务,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公司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1、本协议为公司与河南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实施以日后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2、本公告所述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和金额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未来明确的交易涉及金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3、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8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预计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4、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